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关于准予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协会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及山东省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三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第四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协会负责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山东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协会设立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机构,由管理机构、评审机构和办事机构组成。
(一)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立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指导和管理。
(二)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三)奖励管理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四)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年度评审活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六条 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包括四个类别:
(一)自然科学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科学技术青年奖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科学技术青年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0名。
第七条 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等奖:凡理论上或技术实践中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创新和改进,或解决了国内、省内尚未解决的重要技术问题,对全国、全省技术创新的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产生重大作用或重要影响者。
(二)二等奖:凡理论上或技术上在国内省内属较高水平,对技术创新的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者。
(三)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在应用上有一定技术经济价值的实验性或技术性理论成果,对技术创新的发展有一定的推进作用。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等奖:属国内首创或国际先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所在专业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积极推动作用,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属国内领先或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领先,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为突出,对所在专业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属填补省内空白或国内先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清晰,技术上有所突破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应用效果明显,对所在专业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授予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等奖: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大创新,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大规模产业化应用,覆盖多个关键领域或全产业链,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在技术或方法上有较大创新,达到省内一流水平,成果已在全省广泛应用推广,覆盖重点行业或区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产生重要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在技术或方法上有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在全省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形成稳定场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产生较好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青年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不超过38周岁,且提名年度在本省机械工业领域工作的下列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机械工业学科领域前沿取得重要科学发现,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机械工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奖
第十一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实行申报单位直报,不受理个人自荐。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或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建立覆盖机械工业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五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和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公平、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六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采取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终评等二级评审制度。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按照评审规则进行初审。专业评审组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并向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对拟授奖者及组织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个人或组织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方式提出。奖励工作办公室按照异议处理规则和程序对异议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奖励工作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奖励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以及机械工业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告知反馈结果,对建议授奖项目进行审定,并批准授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奖名单由山东省机械工业协会向社会发布,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相关网站、公众号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并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组织或个人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禁止使用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一经核实,经报请奖励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向社会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提名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纳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参与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申报、提名、评审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各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一经核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以下成果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成果;
(二)存在知识产权归属及完成单位、完成人争议的成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管理条例 /uploads/file/2603/09/2603090855349xtyj.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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