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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推荐2022年度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6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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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工信绿发函〔2022〕12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2〕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中关于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推荐要求,遴选确定本市绿色制造推荐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绿色工厂从我省已公布的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选择,各市申报数量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等因素确定。绿色工业园区每个市推荐不超过1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各市要积极组织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报。

请于2022年10月22日前将推荐材料(推荐文件、申报材料等)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电子版(PDF版)。我厅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后,各市通知相关企业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通知》附件1-5)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要求

按照工信部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要求,各市要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的跟踪指导和动态管理,组织绿色制造名单企业或园区每年填报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通知》附件6-9),并对动态管理表中明确的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对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要组织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报我厅。对于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要及时上报我厅,我们将建议工信部将其从名单中予以剔除。

请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前六批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其他要求

各市要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核查。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必须满足《通知》中要求的相关条件,对不满足条件或者存在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不得采信其出具的评价报告。参与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告”(《通知》附件10)电子版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各市要严格把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质量,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通知》要求择优推荐。我们将把各市绿色制造名单推荐通过率作为《山东省绿色发展综合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评价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附件:art_15201_10309705.html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9月22日